上海食药监局公布销售美容假药重点监管人员名单
据上海发布消息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大对食品药品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市食药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范瑜等19人列入本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本次公告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多数属于未取得证照的保健用品店、网店、美容店等,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1、范瑜销售假药案
2017年10月起,范瑜通过非法途径购入没有国家许可销售文号的标识为Botulax100、Placentex等多种医疗美容针剂,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向他人销售美容针剂等并为他人注射。
2018年1月9日,范瑜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988弄万达金街2楼206-2室内,向他人销售肉毒素注射并准备为其注射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其用于销售的“Botulax100”4盒、“美使痒丁注射液”9支、“Placentex”4支、“MISFILL+”8盒、“MEDITOXIN”5盒。
经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五种物品已具有药品特征,未经批准注册,依法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7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8)沪7101刑初119号]:一、范瑜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蔡畅、黄俏瑶销售假药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蔡畅、黄俏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将购入的日本产“狮王祛痘膏”、“萨隆巴斯镇痛贴”等药品,通过蔡畅在淘宝网注册的“择日良品”网店及微信平台销售。
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蔡畅、黄俏瑶居住地将二人抓获,缴获待销售的日本镇痛贴、龙角散等16种药品共计449盒。蔡畅、黄俏瑶经营的“择日良品”网店销售药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认定,涉案药品入境均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亦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均应按假药论处。
2017年5月1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4刑初491号]:一、蔡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黄俏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在案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四、禁止蔡畅、黄俏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3、吕燕销售假药案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吕燕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2503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脂肪溶解酶”、“局部表皮麻醉膏”、“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等各类注射制剂共77瓶(支、盒)。
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66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4号]:一、吕燕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4、汪利销售假药案
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汪利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88弄中心公馆806号经营美容店,期间多次向他人销售美容注射制剂。2017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该址查获“美使氧丁注射液”、“氨甲环酸注射液”、“L-抗坏血酸注射液”等美容注射制剂共167瓶(支、盒)以及“聚二氧六环酰胺缝线”等医疗器械共4包(盒)。
经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其中160瓶(支、盒)应按假药论处。2017年9月2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20刑初1145号]:一、汪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5、蔡哲仑、杨艳、周蓓等人销售假药案
2013年9月,蔡哲仑租赁了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325号A座2223室并以香港菲思芭比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从事药品批发、微整形注射、整形中介等业务,同时雇佣杨艳、张可、周蓓帮助经营,杨艳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和库管,张可、周蓓负责药品销售和整形注射。蔡哲仑从台湾等地非法采购大量“复合维他命B注射液”、“保肝注射液”、“加卫苗”等药品或针剂,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加价批发、零售注射等方式销售牟利。至案发,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
2015年8月10日,蔡哲仑、周蓓被抓获,2015年9月7日杨艳、张可被抓获。公安机关在蔡哲仑的经营地、杨艳住处等查扣“爱服多乐注射液”、“安命活源”、“保肝注射液”、“循必利注射液”等二十余种药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扣的18种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2016年8月1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220号]:一、蔡哲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杨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周蓓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6、李保江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李保江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15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HCG300”、“AMYCORE”、“Lefcar5”、“DERMALCAIN”、“SMCREAM”、“美使痒丁”、“LipoLab”、“HUONSASCORBICACID”等八种药品。同月29日,李保江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假药“HCG300”4盒、“AMYCORE”5盒、“Lefcar5”1盒、“DERMALCAIN”27支、“SMCREAM”6盒、“美使痒丁”2盒、“LipoLab”8盒、“HUONSASCORBICACID”1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八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4号],判决如下:李保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7、刘文明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刘文明在上海市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05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麻醉膏、玻尿酸注射注射剂、维生素C注射剂等三种药品。同月29日,刘文明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药品麻醉膏(J-CAINCREAM)1盒、玻尿酸注射注射剂(CYTOCARE)8盒、维生素C注射剂(ASCORBICACID)6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三种药品应依法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2016年5月1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360号],判决如下:刘文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8、宋惠玲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宋惠玲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216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MEDITOXIN”、“GERMANYLIPOSRABIL”、“DERMALCAIN”、“BotulinumToxinTypeA”等四种注射剂药品、麻醉药品,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元。同月29日,宋惠玲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并扣押待销售的假药“MEDITOXIN”20盒、“GERMANYLIPOSRABIL”40盒、“DERMALCAIN”13盒、“BotulinumToxinTypeA”119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3号]:宋惠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9、许郁敏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至29日,许郁敏在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举办的“第22届上海国际美容美发化妆品博览会”上销售美使痒丁注射液等,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0元。2015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美使痒丁注射液6盒、安命活源注射液36包、安节益2盒、硫酸锌注射液3盒、美达康注射液1盒、台湾新鸡尾酒注射美白手术剂疗法11套、台湾新鸡尾酒美白疗法8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7种产品应依法认定为假药。2016年3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182号],判决如下:一、许郁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0、于洋洋销售假药案
2015年10月28日、29日,于洋洋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内1H18号摊位,擅自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BiscotinInjection”、“LipoLab”、“Ascoribicacid”、“RapidandCleanCreamSMCream”、“Liporase”等五种注射剂、麻醉药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2000余元。同月29日,于洋洋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五种药品均属于按假药论处的药品。2016年4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6)沪0104刑初261号]判决如下:于洋洋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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